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某建筑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2023年6月30日邮寄递交的《撤销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的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违法,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撤销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作出的《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
申请人称:在洪泽区东双沟镇人民政府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813民初1267号)过程中,洪泽区财政局为了帮助东双沟镇人民政府赢得官司,于2023年6月8日作出《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将被没收的案涉厂房移交给东双沟镇人民政府管理。申请人认为,洪泽区财政局作出的《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违法,也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撤销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的申请书》等材料,请求被申请人确认洪泽区财政局作出的《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违法,并予以撤销。然而,至今近三个月时间过去了,被申请人既未撤销洪泽区财政局的《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也未给申请人任何回复,显系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撤销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撤销区洪泽区财政局于2023年6月8日作出的《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委托洪泽区财政局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答复,洪泽区财政局审查后,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关于某公司申请撤销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资产的函的复函》,对申请人撤销申请进行了解释与说明,复函已连同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并邮寄给申请人。2017年2月10日,原洪泽县国土资源局对淮安嘉鸿机械加工产业园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国土资东罚字〔2017〕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没收了包括案涉厂房在内的非法占地建筑物,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对没收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移交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财政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之规定,将罚没资产移交洪泽区财政局。洪泽区财政局作出的《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将接收的建筑物交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代为管理,是有关部门之间就罚没资产管理的内部商讨及委托,并非针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答复,亦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8日,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向东双沟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资产的函》,将原洪泽县国土资源局移交的包括申请人租赁的嘉鸿机械加工产业园5号厂房在内的罚没建筑物委托给东双沟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2023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撤销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的申请书》等书面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收到上述材料后,委托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具体处理答复。2023年8月31日,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作出《关于某公司申请撤销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资产的函的复函》,后于2023年9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递交的《撤销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的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资产的函》及附件《没收非法财物清单》、《撤销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委托书》、东双沟镇人民政府《某建材项目情况说明》、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关于某公司申请撤销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资产的函的复函》、邮寄底单及投递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其撤销所属组成部门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2023年6月8日作出的《关于委托管理罚没财产的函》,实质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涉案申请事项是否处理以及如何处理、处理结果如何,均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头部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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