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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002938):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

admin7个月前 (09-25)产业新闻33

  鹏鼎控股(002938):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3年03月22日 18:58:04中财网

  原标题:鹏鼎控股: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致: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本所曾于 2023年 2月 21日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年 3月 5日出具的《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0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截至2022年 9月 30日,臻鼎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鼎控股)间接控制发行人 71.80%的股权,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臻鼎控股头部大股东为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集团)全资子公司 Foxconn (Far East) Limited,报告期内鸿海集团无实际控制人;鸿海集团在臻鼎控股 7名董事会成员中仅占一席,从未对臻鼎控股进行并表,仅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集辉国际有限公司共减持发行人 1,655.78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 0.71%。2020年 3月 10日,臻鼎控股收购先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丰通讯)100%股权。先丰通讯从事印制电路板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鸿海集团等关联方存在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容户的销售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 80%,其中苹果公司占发行人销售比例整体升高,报告期各期均超过营业收入总额 50%,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均为境外企业,公司出口商品、进口原材料主要使用美元结算,导致公司持续持有较大数额的美元资产和美元负债。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各生产厂区中,发行人使用 5处无权属证书房产,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使用 2处无完善权属证书的房产,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使用 1处无权属证书房产,合计建筑面积 27.71万平方米。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为 31,660.60万元,包括对春华景智(北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的股权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理由;(2)未来 6个月控股股东美港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进一步减持计划;(3)先丰通讯及臻鼎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采取的拟解决同业竞争具体措施及有效性,相关安排的期限;说明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是否违反其公开承诺,独立董事是否对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是否损害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实质障碍;……(6)结合境外销售模式、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进口国的有关进出口政策等说明国际贸易摩擦及汇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影响以及应对措施;(7)请发行人说明未取得部分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因,相关不动产上产值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使用未取得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房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未(7)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国台湾律师于 2023年 1月 11日出具的关于《臻鼎与鸿海之股本结构及公司治理等问题》的备忘录、发行人及臻鼎控股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了美港实业以及集辉国际出具的《关于未来 6个月无进一步减持计划的确认函》;查阅了鹏鼎控股与臻鼎控股于 2023年 1月 1日签署的《委托管理合作协议》以及臻鼎控股出具的《关于解决与先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承诺》;查阅了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按区域分布的销售明细、进口国的有关进出口政策,通过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网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查询了美国加征关税相关文件、2018年以来美国针对 PCB产品的贸易管制措施,查阅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并抽取报告期内的订单、报告期内进出口费用统计表,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审阅了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的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政府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出具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证明等文件,网络查询了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房屋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取得了发行人和臻鼎控股对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

  1.2.1 发行人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理由

  1.2.1.1 发行人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依据是否充分、相关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理由

  根据《公司法》第 216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2年9月 30日,美港实业控制发行人 66.10%的表决权,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臻鼎控股间接持有美港实业和直接持有发行人 5.7%股份的股东集辉国际 100%的股份,合计间接控制发行人 71.80%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 216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的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没有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根据中国台湾律师于 2023年 1月 11日出具的关于《臻鼎与鸿海之股本结构及公司治理等问题》的备忘录,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臻鼎控股于 2011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4958;报告期内,臻鼎控股的头部大股东为 Foxconn (Far East)。根据臻鼎控股 2021年年报披露的信息,截至 2022年 4月 2日,臻鼎控股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如下:

  Foxconn (Far 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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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臻鼎控股的股东会召开情况以及董事构成情况如下臻鼎控股控制权统计表所示:

  根据臻鼎控股的公司章程第 22.1条,代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亲自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或由法人股东代表人出席,应构成股东会之法定出席股份数。在满足前述法定出席股份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臻鼎控股的公司章程第 22.5条,除法律、章程大纲或章程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于股东会上提交股东决议、同意、确认或承认者,均应以普通决议(即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为之。

  根据臻鼎控股的公司章程第 11.3条,下列涉及股东重大权益之议案,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为之:

  (c) 修改或增加章程大纲有关公司目的、权力或其他特别载明之事项;或 (d) 减少资本及资本赎回准备金。

  另根据臻鼎控股的公司章程第 11.4条,下列涉及股东重大权益之议案,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为之。出席股东之股份总数不足前述定额者,得以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a) 将得分派之股利及/或红利及/或其他章程第 16条所定款项拨充资本; (b) 合并(除符合法律所定义之「合并」仅须特别决议即可)、股份转换或分割;

  (c) 缔结、变更或终止营业出租契约、委托经营契约或共同经营契约; (d) 让与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或

  (e) 取得或受让他人的全部营业或财产而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者。

  如臻鼎控股控制权统计表所示,Foxconn (Far East)自身持股比例不能单独达到臻鼎控股股东会的法定出席股份数。报告期内,臻鼎控股共召开四次股东会,股东出席率蕞低为 79.63%,蕞高达到 93.87%,未出现 Foxconn (Far East)所持股份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因此,Foxconn (Far East)无法控制臻鼎控股股东会的决策。

  (2) Foxconn (Far East)仅向臻鼎控股委派一名董事,无法有效控制臻鼎控股董事会。

  根据臻鼎控股的公司章程第 33.1条,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且不得多于九人。每一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得连选连任。于符合适用法律规范及前述董事人数范围之前提下,公司得随时以特别决议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

  根据臻鼎控股的公司章程第 51条,董事会会议所需之法定出席人数,应为过半数之董事。根据臻鼎控股的公司章程第 48条,董事会会议中之决议应至少由多数赞成票之支持始为通过,票数相同时则为不通过。同时,臻鼎控股的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头部大股东指派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中享有任何否决权。

  根据臻鼎控股的公司章程第 34.1条,公司得于股东会选任任何人为董事,其得票数应依公司章程第 34.2条(如下述)计算之。有代表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出席(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者,即构成选举一席以上董事之股东会法定出席股份数。臻鼎控股的公司章程第 34.2条规定,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应合并选举,由股东以下述累积投票制选出(此条所规范之投票方式下称“累积投票制”):

  (a)每一股东得行使之投票权数,为其所持之股份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包含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之数目;

  (b)股东得将其投票权数集中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分配选举数名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c) 相同类别之董事中,与董事应选出人数相当,并获得蕞多选票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且

  (d) 如有两名以上之董事候选人获得相同选票数,且当选人数超过董事应选人数时,相同票数之董事应以抽签决定当选之人。如董事候选人未出席该次股东会,会议主席应代其抽签。

  按照上述累积投票制的选举规则,Foxconn (Far East)所持股份表决权无法对董事选任形成绝对控制。臻鼎控股蕞近一次于 2020年改选董事(独立董事),其改选前后董事及其当选权数如下表所示:

  根据臻鼎控股 2021年年报,Foxconn (Far East)与其他臻鼎控股前十大股东间不构成“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六号”规定的关系人。

  根据臻鼎控股的书面确认,Foxconn (Far East)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权委托。

  综上所述, Foxconn (Far East)虽然持有臻鼎控股较大比例股份,但其对臻鼎控股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中都无法形成有效控制。因此没有任何单一股东能够实际控制臻鼎控股,进而认定发行人没有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认定没有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2.1.2 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8年至 2021年的《年度报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治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自查报告》《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均相应披露其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符合境内上市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境内上市相关规则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2.2 未来 6个月控股股东美港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进一步减持计划

  根据美港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集辉国际的书面确认,“自发行人本次发行问询回复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未来 6个月内无进一步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1.2.3 先丰通讯及臻鼎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采取的拟解决同业竞争具体措施及有效性,相关安排的期限;说明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是否违反其公开承诺,独立董事是否对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是否损害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实质障碍 1.2.3.1 先丰通讯及臻鼎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

  根据发行人以及臻鼎控股的书面确认,先丰通讯及臻鼎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具体如下:

  半导体芯片载板、封装、测试 及销售业务

  控股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业 务

  Zhen Ding Technology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

  控股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业 务

  多层印刷电路板研发、生产及 销售

  与发行人存在部分业务相 似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臻鼎控股已与发 行人签订委托管理合作协 议

  FAT Holdings Limited

  控股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业 务

  控股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业 务

  控股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业 务

  半导体芯片载板、封装及测试 业务

  礼鼎半导体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

  半导体芯片载板、封装及测试 业务

  控股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业 务

  投资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业 务

  制造公司,半导体芯片载板、 封装及测试业务

  Zhen Ding Technology India Private Limited

  Zhen Ding Developer India Private Limited

  根据上表,臻鼎控股控制的先丰通讯与发行人存在部分业务相似的情形。除前述外,臻鼎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有生产经营业务的,主要从事半导体芯片载板、封装及测试等相关业务;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前述业务在产品用途、主要客户、产品规格、原材料及生产制程等方面与印制电路板业务有较大差异,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1.2.3.2 发行人采取的拟解决同业竞争具体措施及有效性和相关安排的期限 发行人(作为乙方)与臻鼎控股(作为甲方)于 2023年 1月 1日签署《臻鼎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合作协议》,其具体约定如下:

  “甲方同意在其监督之下,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乙方在甲方的批准或授权或决定的范围内对先丰通讯的业务、营运等日常事务展开下述事项合作: “(1)对甲方拟制定的先丰通讯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提出合理建议; “(2)在甲方的批准或授权或决定的范围内,规划和落实与先丰通讯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的劳动安排;

  “(3)根据甲方批准的先丰通讯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先丰通讯年度或其他定期经营计划、经营目标、细化策略、业绩考核目标并组织实施;

  “(4)考核先丰通讯的人员表现,向甲方提出该等人员的奖惩、聘任或处理合理的考核意见;

  “(5)对先丰通讯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6)敦促先丰通讯执行经甲方批准的财务预决算方案;除根据适用法律及先丰通讯章程应由先丰通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对先丰通讯资本及财务健全规划与制度(包括投融资、增减注册资本、担保、利润分派、亏损弥补等)提出合理意见;

  “(7)按照上述约定,依应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及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属于甲方职责之内的其他合作事项,但根据适用法律及先丰通讯章程应由先丰通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除外。

  “除另有约定的条款外,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合作期限为五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期。” 臻鼎控股已于 2023年 3月 14日出具《关于解决与先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承诺》,“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且先丰通讯的业绩、合规性符合 A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臻鼎控股将自该等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1年内,尽力促使先丰通讯与鹏鼎控股协商启动通过适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方诺直至适用法律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本公司无需继续执行本承诺项下义务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臻鼎控股已针对发行人与先丰通讯存在部分业务相似的情形采取措施,与发行人签订委托管理合作协议,并出具具有明确履行期限的相关承诺,在相关方遵守该等协议及承诺内容的前提下,该等措施具有有效性。

  1.2.3.3 说明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 526.75万平方英尺高阶 HDI及 SLP印刷电路板扩产项目、年产 338万平方英尺汽车板及服务器板项目、数字化转型升级及补充流动资金,均用于发展发行人的原有业务,因此相关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2.3.4 是否违反其公开承诺

  2017年 10月 25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美港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集辉国际、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臻鼎控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与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于其受拘束的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立即通知发行人,以适当方式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予发行人及下属企业,由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及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且在本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出具其他与同业竞争相关的承诺。

  根据臻鼎控股、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臻鼎控股在收购先丰通讯前已将收购计划通知发行人。发行人考虑到收购先丰通讯存在客观法律障碍,为把握商业机会,同意先行由臻鼎控股收购。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1.2.3.5 独立董事是否对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2023年 2月 20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间接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1.2.3.6 是否损害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实质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臻鼎控股收购先丰通讯前已将收购计划通知鹏鼎控股,但受限于下述原因,发行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关于《鹏鼎跨境收购先丰通讯之适用法令及审批程序》的备忘录:

  “一、《企业并购法》仅容许(1)台湾公司与台湾公司之间,以及(2)台湾公司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并购,未开放台湾公司与大陆地区公司之并购,故鹏鼎无法并购先丰通讯。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亦不允许陆资公司以并购的方式投资台湾上市柜公司。

  “三、根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向台湾投审会等相关机关申请核准,但若鹏鼎拟并购先丰通讯,台湾投审会应不会核准。

  “四、……台湾投审会系重申其向来禁止陆资公司直接或间接透过第三地区公司依与台湾上市(柜)、兴柜公司进行并购之立场。

  “五、先丰通讯在完成股份转换后已非上市柜公司,理论上,陆资公司可以进行投资或并购。如陆资公司拟并购先丰通讯,需依相关规定于事前申请台湾投审会的核准。惟基于我们对台湾投审会目前实务审查陆资投资及并购案的了解,鹏鼎向台湾投审会申请并购先丰通讯并取得控制权,自完成股份转换后迄今均将面临非常大的困难。”

  根据臻鼎控股的书面确认,先丰通讯主要从事多层印刷电路板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服务器、通讯基站等领域。在主要产品方面,发行人与先丰通讯的主要产品属于不同的印制电路板产品,应用于不同的下游领域。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极小部分汽车板、服务器板和通讯基站业务,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汽车板、服务器用板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均低于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在汽车板方面,发行人与先丰通讯独立开展业务,两者生产的汽车板虽然均应用于汽车领域,但在产品类型、具体特点、核心技术、原材料、产线设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服务器板方面,发行人和先丰通讯的产品较为类似,但两者独立自主开展业务和满足客户不同市场区域的产地要求,未直接产生利益冲突;在通讯基站业务方面,发行人仅从事部分通讯基站相关前期研发及打样,未进行量产,不构成实质性的竞争关系。

  因此,报告期各期内,先丰通讯汽车板及服务器板业务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始终低于 5%,远未达到 30%,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先丰通讯与发行人存在部分业务相似的情形,臻鼎控股已与发行人签订委托管理合作协议,并出具相关承诺,未损害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臻鼎控股控制的先丰通讯与发行人存在部分业务相似的情形,但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除此之外,臻鼎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有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臻鼎控股已针对发行人与先丰通讯存在部分业务相似的情形采取措施,与发行人签订委托管理合作协议,并出具具有明确履行期限的相关承诺,在相关方遵守该等协议及承诺内容的前提下,该等措施具有有效性;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先丰通讯与发行人存在部分业务相似的情形未损害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2.4 结合境外销售模式、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进口国的有关进出口政策等说明国际贸易摩擦及汇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1.2.4.1 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境外销售采取直接销售的模式,向国内外领先品牌客户直接销售产品,发行人的客户包括国际电子专业代工大厂(EMS)、品牌客户及其指定的原厂委托设计制造商(ODM/OEM)等,产品通常出货至客户在中国大陆的组装厂,在境内交付并由其完成产品进一步组装或加工后向境外出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按照向发行人直接下单的客户注册地进行地域划分,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构成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的部分 PCB产品自 2018年 6月至 2022年 3月期间内被列入加征关税的中国进口商品清单,美国政府对相关产品加征 10%关税,2019年 5月进一步调整至 25%,相关 PCB产品受到美国加征关税的影响;自 2022年 3月23日以来,该等 PCB产品被纳入关税豁免范围,期限至 2023年 9月 30日。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由于发行人绝大部分销售给美国客户的产品是在境内进行交付(如本法律意见书第 1.2.4.1条所述),美国客户未要求在产品价格中附加前述加征的关税,报告期各期关税及其他报关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均不超过0.4%,占比较低,因此,美国对中国 PCB产品加征关税对发行人直接影响有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涉及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大量订单取消、主要客户转移采购的情形,国际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业绩影响较小。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已通过境外设立生产基地、与客户进行定价协商、加大境内及全球其他区域市场开拓力度等方式尽量减少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的潜在不利影响。

  1.2.4.3 汇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所涉外币较多并以美元为主,发行人美元的外销收入大于境外采购的美元成本,2019年度至 2021年度,发行人汇兑损益分别为 4,480万元、-23,844万元和-6,799万元,汇兑损益较小;2022年 1-9月,发行人汇兑损益为 53,503万元,对当期发行人业绩具有一定正向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发行人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具体包括:(1)持续关注外汇汇率波动情况以及国际政治与经济贸易形势,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持续优化外币资产负债结构,努力保持境外投资、采购与境外融资、销售的动态平衡;(2)选择合适的时点安排结汇工作,并在必要时依规适当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基于上述,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且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所能作出的判断,报告期内,国际贸易摩擦及汇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影响较小,发行人已相应采取应对措施。

  1.2.5 未取得部分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因,相关不动产上产值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使用未取得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房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未来取得相关权证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1.2.5.1 未取得部分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相关不动产上产值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未来取得相关权证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有土地;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庆鼎已就位于经济开发区深圳东路 133号淮安园区面积合计为 174,504.69平方米的 9处房屋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员工通过连廊出 入生活区和生产 车间的换鞋区域

  在经秦皇岛市规划局经济技 术开发区分局批准的宏启胜 厂区总平面图有明确体现, 其与连廊相通,宏启胜未就 该换鞋区的建设单独办理施 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建设手续,故无法就换鞋区 取得不动产权证

  面积较小,宏启胜未就招募 中心的建设办理相关建设手 续,故无法就招募中心取得 不动产权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宏启胜拥有的上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涉及实质的生产经营职能,未产生业务收入。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使用的、位于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1706号土地上的无证房产情况如下:

  已取得立项备案文件、环评 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将于取得竣工验收手续后申 请办理不动产权证,预计将 于 2023年第二季度内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未来办理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

  用于园区食堂及 场内人员住宿、 物业公共用房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上表列示的发行人位于深圳第二园区内的新建厂房未达到生产状态,其他位于深圳第二园区内的无证房产不涉及实质的生产经营职能,未产生业务收入。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将于2023年第二季度内就该等房屋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相关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1.2.5.2 使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宏启胜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1.2.5.1条所述的无证房屋,应就相关房屋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取得相关建设手续而投入使用的情况不符合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基于下述原因,本所认为,发行人、宏启胜使用上述无证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而言: (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无法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即宏启胜拥有合计约 1,300平方米的房屋)主要用于换鞋区和员工招聘面试,并非生产经营用途,且面积占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所有自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约为0.08%,占比较小,如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要求拆除亦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位于深圳第二园区内的无证房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许 BA-2018-003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划资源建许字 BA-2020-000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9-03-09123901)等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预计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 就上述发行人及宏启胜无证房屋的建设及使用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具体而言:

  2023年 1月,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证明》,证明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9月 30日期间,发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2023年 1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 2019年 1月 1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宏启胜所属建设项目之建设、验收等情况符合国家及地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考虑到无法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面积较小且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宏启胜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就其位于深圳第二园区内的无证房屋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阶 HDI及 SLP印刷电路板扩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年产 338万平方英尺汽车板及服务器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数字化转型升级和补充流动资金。前次募投项目包括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高阶 HDI印制电路板扩产项目。2022年 1-9月,公司印制电路板产品整体产能利用率为 70.53%。截止 2022年 9月 30日,公司持有货币资金 594,648.67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尚未履行的前置审批程序,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涉立项备案、环评批准、土地使用、节能审查以及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等文件,网络查询了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涉发改、环保、自然资源管理及房屋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对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情况如下:

  年产 526.75 万平方英尺 高阶 HDI及 SLP印刷电路 板扩产项目

  已取得淮管发改 审备〔2023〕3号 《江苏省投资项 目备案证》(项目 代码: 2301- 320871-89-05- 298410)

  已取得建设用地 不动产权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以及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

  已取得淮环开分 表复〔2023〕7号 《关于庆鼎精密 电子(淮安)有限 公司年产 526.75 万平方英尺高阶 HDI及 SLP印刷 电路板扩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已取得淮开审批 (节能)发〔2023〕 2号《关于庆鼎精 密电子(淮安)有 限 公 司年产 526.75万平方英 尺高阶 HDI 及 SLP印刷电路板 扩产项目节能报 告审查意见》

  年产 338万平 方英尺汽车 板及服务器 板项目

  已取得淮管发改 审备〔2023〕5号 《江苏省投资项 目备案证》(项目 代码: 2301- 320871-89-05- 790912)

  已取得淮环开分 表复〔2023〕6号 《关于宏恒胜电 子科技(淮安)有 限公司年产 338 万平方英尺汽车 板及服务器板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

  已取得淮开审批 (节能)发〔2023〕 1号《关于宏恒胜 电子科技(淮安) 有限公司年产 338 万平方英尺汽车 板及服务器板项 目节能报告审查 意见》

  已取得深宝安发 改备案(2023)

  0023号《深圳市 社会投资项目备 案证》(项目代 码: 2301- 440306-04-04- 563732)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现阶段必要的主管部门审批手续,不存在尚未履行的前置审批程序,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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