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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淮安蕞新拆迁消息来了!补偿方案已出炉!

admin7个月前 (09-25)产业新闻47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清拟征告〔2023〕2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武墩街道王庄村六组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武墩街道王庄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2.5700公顷,其中农用地1.5479公顷(含耕地1.1025公顷),建设用地1.0221公顷。

  本项目为伏图拉二期,征收土地目的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建设用地53000元/亩,未利用地371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蕞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联系人:董洪苏;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武墩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清拟征告〔2023〕2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武墩街道普墩村十二组、十三组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武墩街道普墩村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2645公顷,其中农用地0.2645公顷(含耕地0.0841公顷)。

  2.拟征收武墩街道普墩村十三组集体所有土地2.3283公顷,其中农用地2.3283公顷(含耕地0.0633公顷)。

  本项目为淮安市留置中心扩建办案用房项目,征收土地目的为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建设用地53000元/亩,未利用地371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蕞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联系人:董洪苏;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武墩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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