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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通报!淮安三家公司被罚!

admin7个月前 (09-25)产业新闻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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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力度打击外包外租违法行为,现公布3起外包外租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绷紧安全弦,按规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不能“一包了之”,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金湖县飞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案

  淮安市应急管理局、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金湖县飞达车业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5家单位,但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人民币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淮安怡丰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法案

  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文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怡丰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2家单位,但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头部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人民币6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盱眙米雅家居有限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盱眙米雅家居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1家单位,但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盱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1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人民币23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头部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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