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份!淮安区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3月7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淮安地区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被告曾登记离婚,后因子女抚养问题复婚,女方全职在家操持家务。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矛盾争议大、家庭财产复杂,为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效防范离婚案件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平等保护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淮安区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此令,告知当事人申报内容、期限,以及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在以往离婚案件审理中,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但部分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了解不清,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得知,还存在一些当事人瞒报、漏报的情况,导致案件审理面临举证难、调查难的困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此规定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则有了依据。当事人若未如实申报财产,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未如实申报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该方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区法院始终坚持保障妇女儿童及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及此类群体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该院近年来在探索家事审判改革、树立家事审判新理念上下大功夫,打造“春雨家园”、“法护蓓蕾”、“法护夕阳红”等创新创优项目,进一步提升审判效果和社会示范效应,回应民众关切与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头部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头部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原标题:《全市首份!淮安区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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