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古桑街道古桑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编号:盱自然资罚字〔2022〕32号
当 事 人: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古桑街道古桑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化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4Q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至2015年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盱眙县古桑街道古桑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3005.5平方米建设公墓、水泥地坪。实际占地3005.5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基本农田)。构建筑物(公墓、水泥地坪)占地3005.5平方米。经核对盱眙县古桑街道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图,该宗地不符合盱眙县古桑街道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立案。并且在2021年8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盱自然资罚字〔2021〕23号)。经审查,该案件行政处罚事项1条款引用不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撤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古桑街道古桑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盱自然资罚字〔2021〕23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
1、当事人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古桑街道古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李化东委托人周锋询问笔录一份,公墓承包人张步军询问笔录一份(未签字)。周锋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占用盱眙县古桑街道古桑社区土地的建设墓地的行为。
2、古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李化东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确认了违法当事人身份。
3、盱眙县古桑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一份,以及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确认了违法用地占地的面积、建筑物面积;盱眙县古桑街道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一份;古桑街道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一份。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各一份告知了当事人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5日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已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15个工作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公墓、水泥地坪)3005.5平方米,恢复原种植条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盱眙县人民政府或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盱眙县盱城街道燕山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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